山東省家庭農場登記試行辦法
魯工商個規字〔2013〕153號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一號文件精神,支持、促進和引導家庭農場健康發展,規范我省家庭農場登記工作,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公司法》及其登記的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以家庭或家庭成員為主要投資、經營者,通過經營自有或租賃他人承包的土地、林地、山地、水域等,從事適度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農、林、牧、漁業生產經營的,可以依法登記為家庭農場。
依法申請登記的家庭農場應符合以下條件:
1、家庭農場經營者應具有農村戶籍;
2、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
3、以農業收入為家庭收入主要來源;
4、經營規模相對穩定,土地相對集中連片。土地租期或承包期應在5年以上,土地經營規模達到當地農業部門規定的種植、養殖要求。
第二條 家庭農場登記申請人自愿選擇登記及組織形式。家庭農場可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也可以申請登記為合伙企業、公司等其他組織形式。
家庭農場辦理工商登記后,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單位成員或公司的股東。農村家庭成員超過5人,可以以自然人身份登記“家庭農場專業合作社”。
家庭農場轉型升級采取公司等組織形式登記的,可保留原字號和行業用語;原經營項目中有法律法規規定需經許可經營的,經發證機關確認可繼續經營。
登記機關應加強對申請家庭農場業戶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指導,以便于其選擇利于經營、便民惠民的組織形式。
第三條 家庭農場由其經營場所或住所所在縣、不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負責登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登記機關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工商所以登記機關名義辦理家庭農場登記。委托權限、主體類型等應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四條 家庭農場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家庭農場依次組成,家庭農場可以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公司等其他組織形式聯用,但其申請行業和組織形式表述應符合所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
支持家庭農場以經營者姓名、商標作為字號,或以字號申請商標注冊。
第五條 家庭農場的經營場所(住所)可以是經營者所在地家庭住址,也可以是種植、養殖地所在村址。
第六條 家庭農場可以在從事農、林、牧、漁種植、養殖業的基礎上,兼營相關研發、加工、銷售或服務。
家庭農場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的,經營范圍可以核定為家庭農場經營,也可依申請按具體項目核定,涉及前置許可的,要先辦理有關許可手續后,再開展經營活動。
第七條 家庭農場申請人可以以貨幣、實物、土地承包經營權、知識產權、股權、技術等多種形式、方式出資,家庭農場按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農民專業合作社舉辦的,其出資采用自行申報制;其他組織形式舉辦的,應符合其登記所依據的法律法規。
第八條 申請家庭農場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登記材料:
1、設立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等經營土地、林地的證明;
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應當提交有關許可證書或者批準文件復印件;在未取得批準前,可先行辦理籌建登記。
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經營者簽署的《委托代理人證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以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公司等形式登記的家庭農場設立登記按國家工商總局提交材料規范執行。
第九條 家庭農場法定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條 家庭農場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到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一條 登記機關對登記的家庭農場依法進行監督管理。登記機關應加強行政指導,督促家庭農場規范經營,對其違法行為應當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家庭農場營業執照副本的有效期應按土地承包經營或流轉期限核定。
第十三條 家庭農場注冊登記免收注冊登記費、驗照年檢費和工本費。
第十四條 家庭農場黨員應積極參加黨的活動,符合條件的要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建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
第十五條 從事家庭農場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向登記地農業等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5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5月15日。國家工商總局、省政府出臺新的家庭農場登記注冊辦法后,本辦法自行廢止。(轉載于大眾日報2013-5-21第3版)